当年震撼医学科技业的浩鼎案,检方将张念慈等5人起诉,但一二审都认为,检察官所指「重大消息」,是科学上试验之未必结果,不具有明确性及重大性,无从认定被告利用「重大消息」买卖浩鼎公司股票,因此判决无罪。检上诉须符合速审法严格的限制。
一二审都认定,临床试验累计之病情恶化人数不足,并非必然使检定力下降,仍须视危险比才能决定,而危险比系解盲之后,得知恶化病人于试验组及对照组之分布状态,方能计算取得,浩鼎亦未必会以本案单一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登记审查。
法官表示,本案临床试验判读方式由CR改为LR,非但经卫生福利部授权新药查验登记审查之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同意,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在案,且有最新科学上依据,并无任何不合理之处,检察官所指此事项,非影响浩鼎公司股价的重大消息。
法官解释,统计及医学专家的证词,受试者血液中IgG、IgM抗体之产生与否,无法推测该受试者究竟属于试验组或对照组,且本案临床试验之双盲设计,足以防止藉此方法预先推估试验结果,检方指控及提上诉部分没有理由,仍判张念慈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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