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传出「用身体抵房租」的新闻,无论是台湾还是国际,都发生过不少案例,新北市一名妙龄女子,因为晚了几天缴房租,杨姓房仲因此上门催讨,杨男见女子外貌,瞬间起了邪念,表示可以借钱不用还,只要陪他上床,甚至动手戳腰,女子怒告性骚,结果杨男获不起诉。

2020年12月11日,因为女租客迟缴房租,杨男前往淡水住处催讨,当他看见女租客,被对方外表吸引,先是攀谈几句后,接着向女租客表示「我可以借妳1000元,不用还,只要做爱1次」,讲完还用手戳女租客的腰。

杨男行为让女租客感到不舒服,认为被性骚扰,因此到淡水派出所报案提告。针对女租客指控,杨男侦查时反驳,并没有碰到对方任何身体部位,对于遭控诉性骚扰感到相当冤枉。

士林地检署审理此案时,依法性骚扰定义是,「趁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部位」,称之为性骚,不过腰部并非人体隐私部位,因此杨男获得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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