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人妻,108年间发现丈夫在外养小三,事后又在丈夫电脑中发现两人共同出游以及10次床战的性爱影片,立刻对小三提告要求赔偿150万元,但小三不甘示弱,反控正宫非法窃取影片资料,但法院认为,小三无法证明影片是非法取得,判决应赔偿正宫35万元遮羞费。
根据判书记载,人妻和丈夫已经结婚13年,并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但妻子在108年间,发现丈夫在外有小三,立刻提出离婚要求,并于于108 年10月4 日签立离婚协议书,但丈夫却未依协议书赔偿,还多次藉故拖延,因此两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
人妻指控,后来他发现丈夫与小三共同出游之照片及影片,分门别类存电脑内,包括与小三与丈夫13次出游时间及日期,甚至还竟发现小三与通奸之性爱影片,次数多达10次,显示两人已踰越正常男女交友分际外,更严重侵害她的配偶权。
但是小三表示,照片及影片为两人私密性影片,非保存在任何人可自由取得之处所,且都存在保存于男方私人电脑中,且该电脑设有密码保护,并未对外泄漏给他人,她发现是正宫的弟弟在109 年4 月间侵入电脑而窃取,因此也要求赔偿200万元。
人夫则辩解,她和小三是参加扶轮社认识,并在108 年2、3 月开始交往,当初只是一般社团朋友互有好感,当时为了要追求她,当然会讲对我有利的说词,而且她和我交往、发生性行为时,都知道我在谈离婚。
法院调查,小三自己承认是性爱影片女主角,但却无法举证正宫是非法取得影片、照片等证物,没有赔偿的理由,经审酌后,判决小三要赔正宫35万,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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