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北投区中庸里前里长黄许铭,2016年12月,利用办理活动以及採购礼品,侵占垃圾焚化厂回馈金、里邻建设经费共20万多元,士林地院审结,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全案仍可上诉。
黄许铭2010年到2018年间担任中庸里里长,2016年间,举办睦邻互助联谊活动、元宵节以及中秋节园游会活动,以购买洗衣粉、漂白水与全自动血压计为由,向北投区公所申请活经费,当公所将经费拨入专户后,里长以提款卡或转帐至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日常生活费用,藉此侵占款项。
接受里长委托的厂商出货、举办活动后迟迟未收到货款,因而向廉政署检举,案经法院审理,黄许铭于侦查中自动缴交犯罪所得,偿还厂商欠款,法院认定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轻其刑。
判决指出,由于黄许铭侵占公款金额尚非鉅大,且以付清,但他身为里长,受到选民重托,却侵占公有财物,破坏国家政治清明的声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2年10月,并依法宣告褫夺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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