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赖女供称2016年8月在眼镜行上班,锺姓主任利用她回覆客人电话时,在她身后以左手手背偷摸她的臀部,接着假装没事离去,事后她向何姓老板反应此事,对方却以公司形象为由,要求她不要报警。

赖女事后离职,2年后她回想此事很不甘愿,便在脸书「汐止集团」上po文,将被骚扰的往事说出,文中明载何、锺两人的姓名及眼镜行地址,她另前往该眼镜行粉丝专页,留言:「2016年约莫7 、8 月,我被锺姓主任摸屁股」、「被性骚扰还不保护员工,还开除我」、「被性骚扰你开除员工合理吗」,事后遭何等人控告妨害名誉。

士林院方审酌是否确有性骚扰,调阅当天店内监视器,虽未直接拍到锺男摸臀,但有看到锺走过赖女身后,赖突然抬头瞪着锺,连他走出店外还一直看着。

合议庭认为,赖女突然放下工作回头看锺,若非发生状况,应不会有这样反应,此外事发后赖女传讯给何姓老板,向他要求调阅监视器,质疑:「路真的那么窄吗?」可见自认已遭对方骚扰,欲调查清楚的企图强烈,考量赖女跟锺男平时并无结怨,没有理由刻意捏造事实。

判决指出,赖女所提证据与她的陈述相符,无从认定涉及诽谤罪,应以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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