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18万多的陈姓女行销专员4年前遭东森得易购公司指控她发黑函、恶言中伤、吵架影响办公秩序,并将她开除,她不服提告;一审驳回她的请求,二审认定她的行为不是违反劳基法的「暴行、重大侮辱」,逆转改判雇佣关系存在,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法官逆转判的理由,认定对于劳工终止雇佣关系,将影响劳工生计,甚至影响其生存,更须考量最后手段原则,即须劳工所为之行为,客观上已难期待雇主採用解雇以外之惩处手段而继续其雇佣关系,但陈女的行为未达非解雇不可。
陈女表示,她在2017年3月20日受雇于东森得易购担任行销人员约定月薪18万元,但公司在同年11月9日以她吵架影响办公秩序及携带手机进入工作区域公布栏拍摄,并上传LINE群组,对其他员工实施重大侮辱行为由开除,终止劳动契约。
陈女解释,她没有公司所指咆哮情事,她只是带手机拍摄带置物柜旁的业绩排行榜,上传之LINE群组也是公司员工,目的是将自己的业绩经由讯息使相关同事知悉,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无侵害被上诉人营业秘密。
新北地方法院认为,陈女已破坏公司内部管理指挥、秩序纪律的维护,严重影响该劳动契约之继续存在,驳回她提起的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但台湾高等法院改认定公司未达最后手段原则,逆转改判雇佣关系存在,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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