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怀疑妻子与张姓男子通奸,在LINE上假冒妻子身分与张男閒聊,搜集张男性生活等个人资料,作为控告张男侵害配偶权的证据,因而挨告。林男辩称,如果不这么做,永远无法取得妻子通奸事证,这是行使「不贞搜证权」,但台北地院认为,林男的目的不符合例外要件,仍依违反个资法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男将自己LINE帐号的昵称改成妻子的名字「陈○○」,将张男加入好友后,在聊天过程取得张男性生活、家庭、职业、联络方式、医疗、社会活动等个资,之后对张男提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告诉时,将张男个资做为证据提出,因而挨告。
林男否认犯行,辩称是为了调查妻子婚外情,而且个资都是张男自己讲的,他如果不用妻子昵称,永远无法取得妻子通奸事证,若跟妻子讨论,更不可能会获得妻子同意。
辩护律师则说,林男行使「不贞搜证权」,未使用强暴、胁迫等方式违反张男自由意志,而且目的是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自己权利,并未流出,难认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张男财产上利意的意图。
但法官认为,林男营造妻子与张男重修旧好的假象,诱使张男说出私密资料,不是以诚实及信用方法取得个资,属违法搜集;且林男提民事诉讼求偿,目的就是为获取个人财产利益,与个资法但书所指的增进公益、免除当事人生命财产上危险、防止他人权益重大危害等例外情况都无关。
法官指出,林男若要搜集通奸事证,可透过与妻子平日生活互动、观察妻子与他人的人际互动等方式进行,却未循正当途径处理感情纠纷,违法搜集个资,严重侵害张男及张男女儿的隐私权,故依违反个资法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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