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姓男子在台北市一处超商与友人喝酒,随后开车遭巡逻员警拦查,他酒测值0.54毫克遭移送法办,一审将他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李男提上诉辩称误以为挪车30公尺停放非酒驾,他打给当员警的儿子协助非找代驾,二审认为没有理由,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李在去年5月1日下午1点多,与余姓友人在超商一起喝啤酒,他未待体内酒精成分消退,即驾驶自用小客车搭载余姓友人上路,行经北市天母东路巷道时,因汽车行进中开启左右方向灯灯光且亮起煞车红灯被警拦查,酒测后酒精浓度超标被查获。
士林地方法院依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0.25毫克以上罪,判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他不服提上诉,辩称只是挪车且否认犯行,并指警员违法取缔、录影採证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这些都是饰卸之词,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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