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陈姓男子,从按摩店带出一名小姐,两人嘿咻时,疑似因为过程玩太嗨,按摩店小姐的身上出现咬痕,还有红肿等伤势,结束后,按摩店小姐不满两人嘿咻过程,决定告陈男性侵,一审陈男无罪,二审因为小姐「脖子照」,陈男遭判拘役20日。
根据判决书,去年12月29日,陈男花钱将按摩店小姐带出场,两人先去KTV欢唱一段时间,接着到摩铁续摊,小姐表示,期间陈男邀约自己吸食大麻,但她不愿意欲离开,想不到陈男拿出一把刀,威胁「你要走的话,我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事情」。
接着陈男强行脱下小姐衣服,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陈男招式激烈,造成小姐脖子上有齿痕、且红肿,事后小姐到医院验伤并提告。一审时,法官认为,陈男与按摩店小姐讲好交易后,同意前往摩铁,并非性侵,因此判陈男无罪。
按摩店小姐不满判决,上诉二审,法官审酌,虽然小姐无法提出性侵证据,但脖子上确实红肿且有咬伤痕迹,显示两人发生关系时,小姐遭对方咬伤,因此依过失伤害罪判陈男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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