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任职台北地检署法警廖明凯对于核算加班费时数有意见,他对北检提起行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法官认为,法警的职务范围并不以开庭或值庭为限,上班时间以外值勤时被指派工作,仍得认为加班,北检须对廖的加班案依判决见解另为适法处分。可上诉。
廖男因签请北检就他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点半到隔天上午8点30分的值勤15小时,核给6小时加班费共1944元,他向法警长询问公文批核进度,经法警长告知再检具当日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相关佐证资料,他在8月5日补充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及时间。
去年北检告诉廖男,加班时间从晚上7点50分起11点9分止,採计加班时数共3小时,扣除上开加班时段至翌日8时30分止,值勤处所待命,认定为值勤12小时,他认为计算方式不合理,向保训会申请復审决定,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北院认为,北检只以廖男晚上7点50分起11点9分止的「值庭」核算加班费,但法警之职务范围并不以开庭或值庭为限,其于上班时间以外值勤时,如有经指派执行本职业务之事实,仍得认为加班,北检须重新计算加班时数,另为适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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