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智障的苏姓男子,去年被安置在社福机构期间,与同寝室隔壁床的14岁少年「两情相悦」,去年一时「性」起,4度与少年性交,事后少年告诉母亲,母亲愤而提告。台北地检署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苏男。检方以苏男认罪,犯后态度良好,请求法官量处适当之刑。
起诉指出,苏男有轻度智能障碍,被安置在台北市某社福机构,院方去年8月1日,安排他与14岁少年院生同寝室,可能是2人朝夕相处,日久生情,1个月后2人就在寝室、床边等处发生性关系。
苏男自去年9月至11月,4次与少年缠绵嘿咻,事后少年告诉母亲,母亲报警侦办。检察官调查时,苏男认罪,少年也证称是自愿与苏发生性行为,但少年因年龄仅有14岁,检察官认为苏男涉犯《刑法》227条第3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子为性交罪」,依法起诉。
不过,检察官认为,苏男没有犯罪前科,且年纪尚轻,因轻度智能障碍导致思虑未周,但他表示悔悟,犯后态度良好,请求法官为适当之量刑,以励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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