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修正「华侨及外国人与大陆地区投资人申请投资国内有价证券或从事国内期货交易登记作业要点」第1点及第3点,调整申请登记及申请注销登记备查文件传送程序如下:
一、申请登记:现行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与大陆地区投资人申请登记投资国内证券或从事期货交易后,由保管机构检送中文登记表及客户亲签之英文登记表正本至证交所备查;自实施日起以电子公文传送英文登记表扫描檔,保管机构声明与正本相符。
二、现行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与大陆地区投资人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时,由保管机构传真注销申请登记表、申报纳税代理书及税捐稽徵机关同意函等文件至证交所;自实施日起得以电子邮件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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