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被监察院认定未据实申报6300万元财产,挨罚400万元。他提起行政诉讼抗罚,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最高行政法院上月发回更审,北高行今(31)日再次判林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林益世2010年间担任国民党籍立委,陆续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6300万元贿款,因而遭到判刑。此事曝光后,监察院认为他故意隐匿新台币2000万元、美金95万元及美金31万7500元财产,折合新台币约6000万元,依财产申报法处罚锾400万元。
林益世提告抗罚,北高行一审认为裁罚于法有据,判决驳回;林不服上诉,最高行认为,原判决调查不够完备,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发回更审。
北高行更一审认为,林益世未据实申报的本人现金约6000万元、妻子彭爱佳现金约2415万余元,不是被林的母亲沈若兰缴回特侦组及烧毁,就是寄放在彭的银行保管箱。经审理,确认沈缴回及烧毁的现金,是林指示保管;彭未依社会常态把钱存在银行孳息,反而放在保管箱,显然要提高该笔财产不透明度,也是林所授意。
判决理由指出,不管这些现金是不是陈启祥交付的,或有其他原因,林益世均有据实申报、供人民检验的义务,但林不仅未申报,还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告资讯不透明度的手法,妨碍人民知的权利,且故意隐匿金额至鉅,监察院依法裁处最高罚锾额度,并无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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