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4年前以3000元引诱少女到摩铁拍摄猥亵照片,并散布照片,遭少女及她父亲提告,一审判陈男须赔偿7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男未经少女同意,将照片外流给他人观看,侵害隐私权,改判赔少女35万元,她的父亲8万元确定。
少女及其父亲提告主张,陈男拍摄少女露点的猥亵照片66张,又将猥亵照片上传至LINE群组供多数人阅览,又说少女有双重人格等,法院认定陈男未经少女同意给予他人观览,竟将照片外流,侵害隐私权,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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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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