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驾驶行经台北市辛亥路一段的迴转专用道,因路面画有左转箭头,但蔡男未打方向灯,因而遭后车检举,挨罚1200元。他不服提告抗罚,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该蔡男沿着迴转专用道行驶,只是照着道路原方向行驶,并未切换车道或与其他道路交叉,不需打方向灯,因此判决撤罚,可上诉。
蔡男2020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行经在台北市辛亥路一段的迴转专用道,转弯时未打方向灯,因而遭后车检举,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遂依「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违规事实开罚1200元,蔡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蔡男主张,他行驶的迴转专用道,直接衔接往辛亥路地下道专用车道,未与其他路段或车道交叉,也未匯入主线车道,他只是循道路弯曲线型在同一车道转弯,要求使用方向灯不太合理。
交裁所抗辩,转弯应先打方向灯,是强制课予驾驶人应遵守的义务,并非以驾驶人主观认定后方车辆是否得预测前车动向,而自由决定是否要打方向灯;该迴转道地面画有清晰可辨的左转箭头,蔡男却未打方向灯,违规事实明确。
法官指出,根据交通部路政司去年8月28日的函释意旨,应使用方向灯的「行车转向」,是指车辆轨迹非依原方向继续行驶的情形,汽车行经弯道时,若车辆是照着该条道路线型转弯行驶时,就不属于转向行为,驾驶人不需显示方向灯。
法官认为,本案迴转专用道就属于这类道路,与转弯、T字、Y字或十字路口的状态不同,蔡男沿着该条道路线型转弯行驶,不构成「转弯时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之违规」,因此判决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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