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苏新汉去年因与黄姓越籍女子有感情纠纷,他跑到对方工作的按摩店纵火,将黄女烧死,新北地方法院依杀人罪将他判处无期徒刑,只有苏男提上诉、检未上诉,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刑度,仍苏男判处无期徒刑,让他逃过死刑。

苏男与黄是男女朋友,但因感情、金钱问题多次争吵而生嫌隙,去年2月16日上午他先到加油站购买汽油,然后到黄女工作的按摩店,拿打火机作势点燃并向员工恫称「不要以为我在开玩笑」,要求对方带他前往黄女的休息室。

苏男一到黄女的休息室门口后,将汽油泼洒至黄的身上后,再以其所携带之打火机点火而引燃火势,瞬间发生大火,苏男随即逃离现场,且多次换乘计程车、捷运、火车,沿路将犯案穿着衣物及身上之折迭刀、包包等,之后被警方逮获。

新北地院认定,苏朝被害人泼洒汽油并点火引燃致死,其杀害手法甚为凶残,造成黄女承受极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节实属重大,考量他一时失去理智而为本案犯行,其恶性与「任意杀害与其无关之他人而造成社会大眾恐慌与不安」之行为有异。

合议庭认为,苏的行为未达罪无可逭、犯罪情节最重大,应与社会永久隔离之程度等一切情状,将他判处无期徒刑,苏不服提上诉,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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