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邱姓男子2020年7月间驾车先行经于国道三号苑里段,随后转向国道一号行驶,途中近70公里的路程,因变换车道时,未依规定打好打满,遭后车接连举法33次,男子不满要上缴9万9千元罚锾,遂提起行政诉讼自救。苗栗地院经审理后,判定违反连续举发的规定,撤销其中27张。
判决书指出,邱姓男子去年7月13日上午自国道三号苑里交流道北上,途中转至国道一号持续驾驶,最后从湖口交流道出匝道,期间70公里的路程,邱男不停来回切换车道,甚至未依规定全程打方向灯,仅快速闪了2、3下即关闭,行径全被后方的驾驶人以行车纪录器录下,并提交警方检举。
警方依照检举影像,判定邱男「未依规定变换车道」33次,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告发,由监理站裁罚开出33张罚单,共计为9万9千元。邱男不满短时间内遭开罚多张,愤而提起行政诉讼。
邱男主张,后方车辆不停紧靠逼车,他为了维持安全距离才不停切换车道,迫使他做出违规的行动,甚至后车还恶人先告状,拿行车纪录器举发他,并强调,他是为了维护自身用路权益与人身安全才导致此结果。
对此,法官认为,罚单开立的过程并无疑虑,邱男违规在先,惟,考量比例原则「违规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或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的规定,最终于16日撤销其中27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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