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女子在第10届立法委员选举期间,对当时中市第3选区的立委候选人杨琼璎不满,于2019年12月10日晚间在脸书发文指称发表:「岂止用台中市府公帑养网军,以前我还当面遇过邻长在家乡左邻右舍帮杨琼璎发放贿选款」等文字,涉传播不实之事,毁损杨的社会评价、影响选民投票,台中地院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
49岁陈女因对杨琼璎不满,于2019年12月10日晚间在台北市住处,到网路脸书张贴发表:「岂止用台中市府公帑养网军,以前我还当面遇过邻长在家乡左邻右舍帮杨琼璎发放贿选款」等文字,杨以陈女传播不实之事,使不特定人得以上网阅览,足以毁损她的社会评价,并影响选民投票等原因提告。
陈女到案时坦承在脸书张贴发表相关文字,但矢口否认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辩称她曾遇过邻长,跟左邻右舍交谈并递钱,而且邻长也把钱往她手里塞,要求她投票给杨,但事后又改口指称,该人并非邻长。
台中地院简易庭法官认定,陈女为图使杨不当选,在脸书网站张贴发表不实文字,使选民对杨产生负面评价,不仅侵害她个人名誉权,更挑起恶意攻讦的选举手段,已不利民主政治正常发展,审酌她自白犯罪及犯后态度、但未与当事人调解或和解,判处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褫夺公权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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