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新竹的叶姓男子,去年6月间认识年仅16岁的少女,事后两人在住处发生性关系,接着又用手机拍下自己用手抚摸少女胸部的猥亵照后,竟然上传到女方以及友人的IG上供网友观赏,少女的母亲某日进入女儿IG观看日常生活动态,竟然发现女儿遭到不明男子「抓奶」,气得报警逮人,新竹地院法官审理后,依照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判处有期徒刑4月,另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1年2月。
根据判决书记载,叶男与年仅16岁的少女于109 年5、6月间认识,但叶男明知少女为未满16岁之女子,竟于109 年7 月13日在新竹市住处,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接着又在109 年7 月13日至同年月20日,在不详地点,以手机拍摄右手抚摸少女左胸部之猥亵行为照片后,立刻以Instagram 传给友人观赏。但少女的母亲某日突然兴起看女儿IG的念头,未料竟然看见有不明男子抓着女儿的胸部胎照,当场大怒,并找来女儿质问,随后立刻报警。
法官审理后认为,叶男所拍摄其右手抚摸少女左乳房之数位讯号,依社会一般通念,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主观上亦能满足被告自己之色欲,其内容应属猥亵行为,蛋卷内既无证据证明该等数位讯号业已经过冲洗或压制成为实体相片,应属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所规定之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
法官也认为,叶男知告诉人甲女于案发当时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正处年少,对于男女情欲之事尚属懵懂,就其性自主权之认知未趋成熟,仍与少女进行性交之,并拍摄告诉人少女之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又传送予友人观看,影响告诉人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正常发展,虽然叶男犯后坦承犯行,但始终未与告诉人等达成和解,亦没做任何赔偿,依照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判处有期徒刑4月,另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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