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宪法》保障人民诉愿之权利,防止公权力之恣意致损害人民权益,并纠正不当或违法之行政处分,劳动部依《诉愿法》第52条之规定,设劳动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办理有关劳工行政事务之诉愿管辖业务。

劳动部统计,以109年度为例,劳工行政事务之诉愿管辖业务,收办案件数达3,269件,其中除劳工生活补贴纾困案外,以《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及《就业服务法》为诉愿案收件数前3大类,分别为527件、453件及286件,以上合计占该年度诉愿案件比率约38.73%。

又,诉愿决定撤销及原处分机关如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撤销原处分者,共计265件,约占作成决定案件数2,621件之10.11%,可因诉愿制度获得救济;另诉愿人不服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部分,109年度收受法院裁判计164件,其中判决驳回计133件,表示多数案件法院仍赞同劳动部诉愿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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