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明星国中8年级科任老师,与班上14岁女学生暗生情愫,竟趁她年纪懵懂无知之时上汽车旅馆,发生4次性行为,事后班上其他同学也曾听闻,父母辗转得知后,限制两人交往并提告,士林地院审结,以老师赔偿女学生母亲400万,犯后坦承不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应执行徒刑10月,可上诉。
起诉指出,老师与班上科任「小老师」同意的情形下发生性行为,事后得知女学生子宫在痛,传讯「还在痛吗?可能是我太用力」数天后,又讨论要去旅馆,并称「明天一定让你爽」、「如果不是时间关系,好想再抱你久一点」、「今天在车上好喜欢妳抱着我」显示分别在2015年5月底、6月间有见面,女学生证称与老师发生性行为。女学生国三时,母亲得知后限制两人交往,要求老师付出高额金钱,作为赔偿代价,老师匯款400万元。
判决指出,老师利用女学生性自主决定全尚未成熟,发生4次性交行为,影响女学生身心正常发展,造成女学生心灵难以抹灭的创伤,考量在女学生母亲提起告诉前,已经赔偿400万,依4次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分别判处徒刑3月,应执行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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