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立即失效。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5月29日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当时表示,通奸罪导致的不利益显然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这是通奸罪违宪的最主要理由。
他说,大法官认为,儘管通奸罪对于婚外性行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但通奸罪对于维繫婚姻关系或婚姻制度,帮助很有限。因为婚姻的成立以双方感情为基础,是否能维持和谐、圆满,则有赖婚姻双方的努力与承诺,而不是刑罚。
对此,行政院会去年12月17日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等,以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全案送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年5月19日併案审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请审议刑法第239条等案,而台湾民眾党立法院党团、民进党立委范云等人、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则分别拟具刑法删除第239条条文草案等案。
委员会审查时,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后初审通过,刑法第239条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删除;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进行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叶毓兰在三读后发言指出,今天院会三读通过删除通奸罪,代表通奸罪将走入歷史,通奸行为不再有刑事责任,但这只是刑法规范上的价值选择,并非代表婚姻制度已经崩坏,因为还有民法,通奸者仍要对不忠行为付出代价,台湾也不会成为小三跟小王的天堂。
叶毓兰说,因应本案的通过,她要求司法院要加强司法官的性平教育,在审判实务上落实性别平权,维护配偶权遭侵犯的一方,而法务部也答应要修改民法,提供更周延的配套,才能彰显公平正义。
原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原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但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编辑:苏志宗)1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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