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美丽华集团创办人黄杏中过世后引爆家族争产纠纷,么子黄世杰的美丽新公司因无法使用「美丽华影城」经营,请求法院确认商标授权关系及服务契约存在,一审判他胜诉,二审认定3年前美丽新重大违约,逆转改判败诉。可上诉。
美丽新公司提告指称,美丽华公司委托他们经营大直影城,并同意商标授权予他们所经营或管理之其他影城使用,美丽华公司在2018年终止契约,都是非合法终止,且关闭大直影城,违反商场交易诚信,应赔偿他们16个月服务费用损失874万多元。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双方的契约及商标授权关系继续存在,美丽华公司及黄秋香提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指出,大直影城在2018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间员工集体离职,并有电影场次重迭、放映器材损坏等重大违约事由。
高院认为,经美丽华公司在2018年寄发存证信函表示立即终止契约属合法终止,且同意书约定美丽华公司、黄世杰持有的美丽新公司股权未达51%时,美丽新公司不得使用商标,因此美丽新公司自不得继续使用「美丽华影城」商标。
高院指出,契约经美丽华公司合法终止,美丽新公司依约亦不得继续使用系争商标,其请求确认服务契约继续存在、商标授权关系继续存在,均无理由,逆转改判美丽新公司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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