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陈姓男子指控,前同居薛姓女友私吞转卖保时捷的价金280万元,便提告要求返还,一审判薛女败诉,其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主张与薛姓女子曾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他自2011年间前往澳洲定居,期间两人论及婚嫁,但因薛女不愿因此未果;2014年时,他在薛女建议下,委托薛女将保时捷卖掉,并将获得之价金用于偿还房贷。
孰料,2015年11月间,薛女以285万元脱手陈男的保时捷,却未将价金用于支付房贷,反而挪做私用清偿个人的债务。陈男得知后,一气之下提告要求薛女返还280万元。
薛女声称,她与陈男虽无结婚,但曾为同居男女朋友,且陈男在去澳洲前主动将存折等财物将由她处理与保管;薛女强调,两人与夫妻并无二致,应共同拥有财产。
桥头地院一审期间查出,薛女获得保时捷价金后,多次自陈男的帐户中提领现金,曾花在出游、购买保健食品、汽车维修等个人日常生活支出,最终判其败诉,须返还价金。薛女上诉二审,高等法院高分院认为,原判决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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