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姓少年14岁时打流感疫苗,2个月后竟下半身瘫痪,须依靠导尿管排泄,因而申请「预防接种受害救济金」。卫生福利部后来核予150万元救济金,少年认为太少,提告请求再付350万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疫苗只是少年发病「可能原因」之一,无法断定有关联性,遂判少年败诉,可上诉。
少年2017年10月5日接种流感疫苗,同年12月1日突然不能行走,胸椎第4节以下都无感觉,得使用导尿管,经诊治医师表示可能与疫苗有关,他因此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预防接种受害救济。
卫福部的审议小组认为,依相关病歷、临床表现及检验结果,研判少年罹患脊髓炎,但无法确定与疫苗有关联,仅就障碍给付金额范围规定,核予150万元救济金,杨不服提告,请求卫福部应再核予350万元。
北高行指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重度障碍与预防接种相关者给付30万元至500万元,无法确定关联者给付20万元至300万元;少年2004年出生,成长到7岁半期间曾多次打疫苗,均无不良反应,2017年打流感疫苗时也无特殊病史,2个月后因无法行走急诊住院,多次转院后仍无法恢復。
北高行认为,不同医院诊断结果虽都与脊髓病变相关,但病歷记载的病名不尽相同,如「疑似视神经脊髓炎」、「前庭脊髓症候群併下肢无力及神经性膀胱」、「脊髓损伤併下肢无力」等,因此无法断言与疫苗相关,只能认为是「可能原因」之一,遂认定核予150万元救济金处分无违误,判少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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