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柯姓男子,因遭到罗姓男子带人砸毁他工作处,还设局殴打他并砸毁友人自小客车,一怒之下带枪前往罗男住处,朝大门及车库铁卷门当街连轰13枪,柯男开枪后,立刻携带犯案手枪及子弹5颗前往新营分局柳营分驻所自首。台南地院审理后,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毁损罪,判5年2月,併科罚金8万元,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柯姓男子于民国108年4、5月间之某日,在其位于台南住处外,收受一名郑姓男子寄托,代为保管具杀伤力之制式手枪1支及制式子弹19颗,藏放在住家内。
但去年柯姓男子因不满罗姓男子曾带人至其工作处砸店、还设局诱其外出殴打并砸损其向友人借用之自小客车,一怒之下在109年7月6日,骑机车携带手枪到罗男住处外,先对空击发1枪后,再朝大门及车库铁卷门共射击13枪。
造成大门、车库铁卷门各有7处、6处贯穿弹孔,连罗男停放在车库内之自小客车之引擎盖、挡风玻璃、右前后座椅、前保险杆、右大灯、右前叶子板都遭子弹贯穿、击破或凹陷,弹痕累累。
柯男开枪后,立刻又骑车携带该手枪及剩余之子弹5颗,前往新营分局柳营分驻所自首,还当场交出枪弹,遭警方移送法办。
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审酌制式枪枝、制式子弹均属高度危险之物品,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擅自寄藏、持有,以维社会大眾安全,柯男却未经许可,寄藏本案枪、弹,不仅已对于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危害,在寄藏期间更因持枪、弹朝民宅射击,以此方式达其恐吓他人之目的,但柯男犯后已自白犯罪,兼衡其寄藏枪、弹之数量、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毁损罪,判5年2月,併科罚金8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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