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林姓男子去年开车被拦查,因散发酒气被要求酒测,但花了15分钟吹3次都不成功,被开拒测罚单18万元并吊销驾照。林男提告请求撤罚,一审原判他败诉,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发现林男前2次酒测单记载「0.00」,原审未调查清楚是酒测成功还是仪器异常,有判决理由不备违法,因此废弃原判,发回更审。
林男去年1月12日晚上开车行经桃园市中坜区吉林路、吉利十一街口,因未繫安全带被警拦查,员警闻到林男身上散发酒味,欲进行酒测,林男否认喝酒,且花了15分钟吹3次气都不成功,员警因此开拒测罚单,交由桃园市政府交通裁决处以18万元罚锾,吊销驾照,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林男提告主张,他当天因身体不适,有呼吸不顺等症状,导致吹气量不足,被带到派出所时已无法站立,被送医急救后,确实检测出血液含氧量等数值偏低,但他一开始就自愿以抽血方式完成酒测,员警举发程序有重大瑕疵。
一审桃园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林男一开始酒测时一直未用力吹气,也未表示不舒服,直到员警告知要举发拒测,才说身体不适,显然以消极方式拒测;且林男抽血检验后有酒精反应,报告值为41.2mg/dl,已达行政罚标准,因此判林男败诉。
林男不服上诉,北高行审理发现,3次酒测单「测定值」栏位分别记载「0.00」、「0.00」、「拒绝酒测」,是否表示前2次已吹气测式完成?如果是,有无将单据印出来给林男签名,未何还要继续酒测?是否酒测仪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情形?原审并未调查清楚,因此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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