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皇家航空台湾分公司任职的吴姓女子,5年前被公司告知调往北京,她不愿调职遭终止契约,吴女不服打官司。一审认定公司资遣未违法,二审认为荷航违反劳基法、吴女有正当理由拒绝调职,判决雇佣关系存在,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
在荷航担任26年内勤的吴女表示,她在1990年受雇在荷航任内勤业务员,2016年公司告知她大中国区销售业务,将改组集中到北京,要她1星期内回覆是否到北京任职,她不愿调职,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成,公司要她离职,她提民事诉诉要求復职。
荷航台湾分公司表示,公司与吴女的劳动契约并未限定工作地点在台湾,因母公司财务亏损,以及大中华市场竞争激烈,有必要调动吴女到北京上班,未对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荷航台湾分公司没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但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荷航未经女员工同意,将员工由台北调至北京,对员工劳动条件「显有不利变更」,违反劳基法相关规定,逆转改判雇佣关系存在,荷航须给付吴女薪水,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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