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陈姓女子与贩毒的郑姓男友人有金钱纠纷,郑男怀疑陈女泄密害他被警方逮获,2017年间透过友人约出陈女,两人在车上发生肢体衝突时,陈女为求自保随手拿起蓝波刀朝其狂砍,造成郑男颈部出血致死,陈女因杀人罪遭起诉,一审因正当防卫判无罪,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再度判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陈女与郑男为朋友关系且两人有金钱纠纷,郑男怀疑是陈女向警察告发他,于2017年7月间透过不知情的另名友人约出陈女,陈女过程中察觉不妙,趁郑男在停车场厕所洗手时欲驾车逃离,不料被郑男发现。
检方调查指出,当时郑男手持铁鎚跳上该车引擎盖,并自副驾驶座的车窗闯入车内,两人遂在车内爆出激烈肢体衝突,陈女则拿起车内的蓝波刀,朝郑男的颈部、胸前猛砍,至其出血过多不治,依杀人罪将陈女起诉。
一审期间,新北地院认定陈女为正当防卫,因此判处无罪,经检方不服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期间,陈女辩称,事发前郑男约她到汽车旅馆,不仅拿刀刺她大腿、拿汽油泼她、拿椅子砸她头、用拳头打她、拿胶带绑她的嘴与手甚至还强迫她施打毒品,她要驾车逃离时,郑男却持铁鎚进入车内,她是为了保护自己才随手拿起蓝波刀,她并不知道刀套何时被拔开,过程中只是本能的激烈抵抗,是正当防卫。
高院认定,陈女是因生命受到郑男侵害,虽然过程中郑男因被刺重要害而身亡,但考量陈女有丧命危险,是为了保护自己才防卫,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并无防卫过当的行为,判定检方上诉无理,予驳回,维持无罪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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