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政府为加强执行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徵税协定,于2018年2月初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公告,针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缔约对方居民,于收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之判定准则及常见不利因素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定义。
廖家琪提醒,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审查程序现已改为事后备案制,意即台商虽可先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优惠扣缴税率,然税务机关于后续管理的审查作业,仍有判定申请人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进而要求补徵税款和滞纳金之可能性。从税局公开之审查案例来看,否决「受益所有人」大多从股息走向、经营活动、人员配置与资产规模显着不相当、无法提交取得所得之当年或上一年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之判断情况。
廖家琪进一步补充,台商未来若有计划间接收购中国大陆公司标的,应事先了解收购标的过往是否有申请人已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并进一步评估是否确实能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及可能衍生之潜在税务风险。若预计新设或直接收购中国大陆公司,并安排与中国大陆签订租税协定国家做为投资方者,宜提前评估股东投资条件、未来实质营运活动规模及相关收入流向与支配权等面向,以期确保能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及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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