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土地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则适用旧制,其个人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纳所得税;然如经认属经常性、持续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不动产销售之营业活动,而视同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分配之营利所得,将有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之虞,最高税率为40%。
若土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于今年7月1日以后处分,将适用房地合一2.0之新制。而房地合一2.0相较于房地合一1.0,除将房地销售认属短期性应适用较高税率之持有期间由2年延长至5年外,并规划对于认属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处分不动产,包括个人买卖房地、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应直接课徵个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房地合一2.0适用税率依原不动产持有期间,2年以内为45%,2至5年为35%,5至10年为20%,10年以上为15%,并且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而土地持有期间在5年以内者,适用之税率为20%,无须视同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分配之营利所得。此对于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销售之税负,可能会有较房地合一1.0减轻之情形。
例如个人甲以2016年7月1日取得之土地与建设公司合建,于2021年6月30日以前销售房地,且符合房地合一1.0认属营利行为而构成营利事业之要件,应计算个人之营利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0%。
然而,若甲是在今年7月1日以后销售房地,由于系适用房地合一2.0,如可无须视同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分配之营利所得,而直接课徵个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则适用税率为20%,其持有土地期间逾10年者,为15%。
最后,叶建郎提醒房地合一2.0对于个人买卖房地及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在按个人课税规定办理时,由于非属与营利事业合建之情形,其原不动产持有期间在5年以内者,仍有45%或35%税率之适用。鑑于土地及房屋课税过程及规定复杂,针对个人从事之不动产交易,是否涉及营利行为及在房地合一2.0实施后之课税影响,宜洽询专业机构意见,以掌握可能的税负并做好交易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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