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妇人的母亲曾赠其一批贵重首饰做嫁妆,后来代为保管还私下转托吴妇大哥藏放于银行保险箱。3年前吴妇大哥过世首饰才曝光,两家人却也闹上法院。吴妇大嫂认为请求已逾15年时效。高雄高分院认为,吴妇一直不知道首饰在何处,没有请求逾时的问题,判吴妇大嫂仍须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吴妇过去在台中经营工程顾问公司,与母亲同住台中,1981年结婚时母亲送她一批黄金、白金、珍珠首饰及金条给她当作嫁妆。儿子出生满月时母亲又另外送给孙子数个黄金手炼、帽花、领带夹,祈求他平安长大。
由于吴妇的母亲常常到高雄儿子家中作客,怕家中金饰会被偷,曾说要把金饰拿去藏放保管,吴妇因信任母亲便未过问金饰藏放何处。3年前吴妇哥哥过世,其子女处理遗产时才发现吴妇哥哥的银行保险箱内藏放一大批首饰,吴妇才得知,原来母亲曾将首饰交给舅妈,再转交给哥哥藏放保管,但哥哥的太太认为那是婆婆要送给儿子的礼物,不愿返还,双方闹上法院。
吴妇的大嫂认为,该批首饰是她当初借给吴妇结婚时配戴用,事后辗转透过吴妇舅妈回到先生手上。婆婆21年前过世时、吴家兄妹处理遗产申报时,吴妇也没说过有这批首饰。
一审认为吴妇需负举证责任,吴妇拿出妈妈生前手写字条佐证首饰的分配中有她的部分,也拿出结婚照证明过去曾配戴部分首饰,法院判吴妇大嫂及儿子应还回部分首饰。但双方仍为部分首饰归属认定歧异,继续上诉。高雄高分院认定一条镶玉白金项炼属吴妇大嫂所有,不必归还。
但吴妇大嫂及其儿子不服、提起再审,强调吴妇在妈妈过世时不提出请求,早已逾越15年的民法请求时效。合议庭认为,吴妇大嫂不能证明婆婆过世时、吴妇就知道首饰藏放在哥哥那里,并认定其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因此原判决没有逾时失效问题,最后判吴妇大嫂及其儿子仍应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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