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报导有关监察院就「3+11」决策过程及疫苗採购等案进行调查,监察委员今发出新闻稿指出,就调查案件皆须依据《监察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调查人员对案件内容不得对外宣泄。」
媒体报导监察委员将兵分四路调查疫情缺失,包含3+11破口、疫苗採购问题、移工人权以及阿公店乱象等等进行调查,甚至可能约谈卫福部长陈时中。
监察委员表示,监委独立行使职权,调查作为皆须依法行使,尤须依据《监察法第26条》规定,调查案件须遵守一定的保密义务,于调查报告尚未审议通过前,调查内容、过程不得对外宣泄,有关媒体报导调查过程拟约询官员等情,多属臆测,易造成各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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