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在台北市开设夹娃娃机店,被台北市政府商业处查获有机台摆设情趣用品,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挨罚2万元。廖男不服提告,一审认定他未採取防护措施,确有过失,判他败诉;他再上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裁定驳回,全案确定。
北市府商业处去年1月查获廖男经营的夹娃娃机店,有机台摆设按摩棒、「TENGA EGG」自慰杯等情趣用品,依违反《儿少权法》裁处2万元罚锾。廖男提告主张,自己没有负责机台,而是出租给台主们各自经营,他无法干涉每个人的经营方式,应针对台主处罚。
一审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在所有人可自由进出的夹娃娃机店摆放情趣用品,确实有害儿少身心健康,就算廖男没有直接经营机台,但身为店主未採取任何防护措施,仍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过失,原处分无违误,判廖男败诉。
廖男上诉后再度强调,北市府从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违规机台是他所经营,他虽为营业场所负责人,但不代表场所内所有事件都是他做的,他也没有公权力可调查;另北市府指控他违反的《儿少权法》第91条,只有针对行为人,未厘清行为人前不应对他开罚。
二审北高行认为,廖男的上诉理由只是重申他在一审的主张,未具体表明原审判决有何适用法规错误或违背法令的情形,故认定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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