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员表示,这次共计修正5条、新增1条,要点包括一、为落实股权分散与避免利益输送的立法意旨,防止投资人以间接方式取得外匯经纪商的实质控制权,将投资人与其关系人的投资限额合併计算;并依据投资人与其关系人的金融机构属性,适用不同之投资额上限。

其二、配合户籍法于1992年修正,废止本籍登记,删除设立申请书应载明发起人或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负责人的「籍贯」。其三、考量外匯经纪商的经营管理攸关国内外匯市场稳定,且经纪商与银行同属特许行业,参照「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规定,订定外匯经纪商的发起人、董监事及负责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其四、准驳用语一致改为「许可」。

其五、配合本次第五条新增投资人与其关系人的投资限额规定,增订外匯经纪商应按季将主要股东名册以及股权异动情形向本行申报,俾及时掌握外匯经纪商股权异动情形。

央行官员指出,该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将刊登于行政院公报及央行网站「中央银行法令规章查询系统」之「法规草案预告」。各界如提供建议,请于公告次日起60日内(即2021年8月30日),向央行外匯局陈述或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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