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高中生违规过马路,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的叶姓妇人,害叶妇摔车骨折、肌腱撕裂。叶妇提告求偿医疗费、劳动力减损及精神慰抚金,台北地院认为,陈男未成年,父亲负有监督责任,判父子俩应连带赔偿25万余元,可上诉。
叶妇主张,她2019年1月19日上午11点半骑电动自行车,行经台北市永吉路30巷时,陈姓高中生突然违规衝出马路,害她撞上倒地,进而受有桡骨、踝骨骨折及肌腱撕裂等伤害,故求偿医疗、看护费用、劳动力减损及精神慰抚金等共73万9341元。
陈男及父亲抗辩,叶妇的医疗费中,有些特殊材料及药费有健保项目可选择,却选择自费,显然不是医疗上所必要,且部分手术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叶妇案发时66岁,有严重骨质疏松症状,不具工作能力,也不能请求工作损失。
陈父并说,儿子患有过动症,需定期至精神内科回诊,而他担任汽车修謢技工,每月底薪仅3万出头,单独扶养儿子及念大学的女儿,每月还得给母亲1万元生活费,经济负担沉重,且叶妇本身也有未注意车前状况、车速过快等过失。
北院认为,叶妇主张的医疗费用合理,且就算没有就业,仍在家中处理家务,当然可请求劳动损失,另精神慰抚金部分,衡量双方身分地位等情状后,酌减为3万元;本件事故经鑑定及法院刑事判决,均认定叶妇无过失,陈男及父亲也未提出新事证,因此判父子俩应连带赔偿25万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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