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科技公司柯姓老板去年遭民眾以科学仪器採证检举,在国道行驶中任意煞车,柯因此裁决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他辩称是电脑自动煞车,提行政诉讼抗罚,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该车在与检举人距离十分接近下减速煞车2次,不採信其辩词,驳回请求。
将该汽车登记在公司的柯男主张,车辆配备功能有「全配配备主动防撞辅助」,当车内电脑控制系统侦测到驾驶人与前车距离过短或行人有快速移动致距离过短时,车子电脑系统就会紧急做煞车之反应,并非可以由驾驶人「自由」控制。
柯男表示,他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时,因车辆电脑系统研判驾驶在行经的过程中有紧急状况发生,所以电脑自动加以煞车,他没有故意或过失之违反行政罚的犯意存在等情况,请求撤销吊照3个月的处分。
北院勘验相关录影画面后认为,该车并非完全自动驾驶而排除人为操作之情况,纵有防撞辅助功能,驾驶者所为之驾驶行为仍为系争车辆动向之主要操作者,况且柯男开车本应自行随时注意车况,其所辩尚难採信。
北院指出,柯男开车变换车道至检举人车辆前方后,立即在与检举人车辆距离十分接近之情况下减速煞车2次,较似有刻意危害检举人之情状,无证据显示已达车辆自主煞车功能启动之程度,他已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之行车秩序及安全,驳回请求、吊照3个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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