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新北市黄姓男子因向郑姓女子借款20万元,黄男到她住处讨论利息,却因故发生争执,黄从她的背部推了一下,她头部撞击茶几死亡,黄男开启瓦斯炉,营造瓦斯漏气意外死亡假象,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依伤害致死罪将黄男判处有期徒刑8年。可上诉。

去年4月6日下午黄男到郑位于新北市中和区住处讨论利息,双方起口角,他因一时气愤,趁郑女不注意,而自后推其背部一下,而使她倒地,头部撞击小茶几桌缘,受有头脸部外伤,造成轻微脑震盪,且因呕吐、食物反溢,导致呼吸道呕吐物哽塞,因而窒息死亡。

黄男见状,将尸体拖往厨房水槽,将上半身固定于水槽内部后,开启瓦斯炉,营造瓦斯漏气意外死亡假象,再将客厅内沾有郑女的血迹之处拭净后逃离。

新北地方法院将黄判刑8年,检察官认为黄男有杀人之故意,黄则以量刑过重为由都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检察官起诉事实及所提证据,无从证明黄男有其他加害行为,也无法证明他主观上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不构成杀人罪,且一审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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