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洪姓男学生涉威胁女子与男友分手遭拒,竟散布女方不雅照,校方以损害校誉情节重大,在毕业前一周勒令退学。洪男提告一审遭驳回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判洪男败诉确定。
判决指出,洪男为中央警察大学107年度应届毕业生,一名刘姓女子在民国107年6月3日向嘉义警方报案指称,她与洪男透过网站认识,洪男威胁她与男友分手遭拒后,竟将她的不雅照散布给她男友及同学。
警方在同年6月6日持检方搜索票到警大,查获洪男手机内确实有女方不雅照17张,并将洪男带回侦讯。
警大在同年6月7日召开训育委员会,通知洪男到场说明,认为洪男所涉情节已违反校规,也严重影响校誉,依学生奖惩规则,勒令他退学。
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他已符合毕业条件,取得学位,校方无法对他勒令退学,且退学处分太重。
一审法院调查,训育委员会开会时,席间有辅导老师等就洪男在校表现陈述看法,也有让洪男陈述意见,洪男当时说「我当下急于想证明这女生当下在跟我交往,所以就把与她的对话纪录跟之前交往时拍的私密照片传给她男朋友」、「我跟她说,我希望她跟她男朋友分手」等语。
训育委员会14名出席委员投票,以13票通过决议认定洪男行为符合「不当行为,有损校誉,情节重大」应予以退学,并经校长核定。
一审法院认定,退学处分前,校方有召开训育委员会进行相关调查,也让洪男说明等,程序合法,而警察大学培育学生为未来执法人员,依一般社会通念对警校学生品性要求较高,基于维护大学自治原则,及尊重警大本于教育专业所做判断(判断洪男是否适合成为未来执法人员),校方做出退学裁量,并无违法或明显不当。
一审指出,应届毕业生当时学期的教育时间为107年2月21日起至6月14日止,校方在107年6月7日做出退学处分,这时洪男仍为在学学生,为惩处对象无误,因此洪男所称已符合毕业条件取得学位,校方不得将他退学,则不足採信。
一审判洪男败诉,洪男不服提起上诉,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日前认定一审判决并无违误,洪男主张无理由,驳回洪男上诉,全案确定。(编辑:管中维)1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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