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一直不愿承认的事实是,16年前台新金控是在彰银最艰困之时刻,配合政府政策、出钱出力处理彰银问题。台新金控抢救彰银的贡献,迄今未被主办方的财政部正视与肯定,此一源头性的歧见,期能早日厘清。

2.台新金控就彰银案之损失数据,均根据商业常规与市场法则客观评估。财政部就台新金控丧失彰银经营权之损失认知,完全忽视台新金控为投入365亿元,所需筹措该笔金额之成本(包括发行普通股、特别股及债券所需支应之成本)。财政部对于正常交易应计入的综合成本的忽视,不但违反商业常规,而且偏离市场法则。台新金控提议与财政部共同委请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协助厘清此等歧异,以期共寻解决之道。

3.基于行政院苏贞昌院长于去年八月对外表示:「让台新不吃亏退场」的善意,台新金控已履行对金管会之承诺,开始处分彰银持股即不再行使股利受配权以外之股东权利。希望财政部尊重院长的指示并予以善意回应,以创造息争止讼、双方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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