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永靖乡一名田姓男子,2019年1月在大陆福建与陆配陈女订婚,同年5月田男将陈女接到台湾团聚并登记结婚,没想到时隔半年陈女就被田男抓到外遇,愤而提告要诉请离婚,而检方审理时陈女辩称自己患有妇女病,无法行房因此不算外遇,但遭法官驳斥,认为两造已分居1年半以上,对于未来婚姻无法达成共识,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根据判决书指出,田男与陆配陈女在台仅融洽相处半年,陈女就开始频繁多天在外过夜,2020年1月更独自搬到外面居住,田男打电话关心却被陈女冷回说,住亲戚家比较开心,明确表明已经不想回家,同年5月田男在街上目睹陈女被一名男子承载,才恍然大悟妻子根本外遇与男人同住。

而陈男撞见后怒打电话向陈女查问此事,没想到陈女竟回说就是想跟该名男子在一起,男子怒而提出离婚要求,陈女虽同意离婚,但接连几次以身体不佳等理由爽约,没有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陈男才会愤而提出告诉请求判决离婚。

法官审理时陈女还辩称,两人并非一直没有互动,几个月前才借田男2万块,一般夫妻吵架很正常,还大言不惭的说,她本身患有妇女疾病(非典型麟状上皮细胞发炎),无法行房事怎么外遇,她怀疑田男在外与其他女子交往,才会发生争吵,仅短暂住在姊妹家,两人关系没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法官审酌,陈女辩称是因罹患妇女疾病无法行房事,但其提供证明病歷无法证明被告所主张无法行房事,且田男与陈女吵架原因是因陈女离家不返家,认为两造已分居1年半以上,被告无任何具体行动表示愿意返家与被告共同居住,对于未来婚姻无法达成共识,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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