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刘姓男子,去年11月在速食店搭讪结识15岁少女,隔天2人相约骑车到北海岸十八王公夜游,凌晨载少女回自己住处,早上7、8点不顾她以言语明确表达「不要」,抚摸胸部又以手指性侵得逞,士林地院认为,刘男在侦查中坦承犯行却在法院开庭改口否认,考量少女因置身他人住处,因恐惧没有呼救,不採信刘男称少女同意因而没有呼救,依强制性交罪判处徒刑3年8月,可上诉。
从事餐饮业的刘男,去年11月15日在新北市中和一间速食店,主动搭讪被害少女,互留微信帐号,2人隔天深夜10点,相约到十八王宫附近吃宵夜,凌晨3点多,刘男以手机没电为由,不顾少女要求先送她回家的请求,将少女载回自己家。
刘在法院审理时称,屋内还有哥哥、哥哥女友,若少女不愿意可以大喊,「她一直叫我载她回家,我跟他说我很累,叫她自己想办法回家」。并主张,侦讯时坦承以手指触摸下体5秒,是被警察带到地检署,头晕意识不清,但法官勘验侦讯录影,认为对刘男与检察官对话,神情自然,对于开放性问题能回答细节,自白内容属实。
判决指出,刘隔天在社群软体Instagram传讯,「对不起」、「我错了」、「真的」、「算我求你吧」、「可以请你原谅我吗」、「不会有下次了」等语,他辩称是,不是针对指侵一事,而是没有送她回家,否认犯案,但法官认为,两人第1次见面,传送带有哀求之意的文字,与一般爽约请求对方谅解的情境有差,驳回刘辩词。
法官认为,刘男未能控制自己的情欲,不顾少女明确拒绝,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少女表示不愿意原谅刘男,请法院依法量刑,因而判决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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