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央视新闻28日报导,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渗透到生活方方面面,甚至滥用。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在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同时,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社区唯一验证方式。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近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事件频发。比如,有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下擅自採集消费者人脸资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採取不同行销策略。这些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规制。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最高法指出,社区物业强制「刷脸」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依新规,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社区唯一验证方式。脸资讯属于敏感个人资讯,社区物业对人脸资讯的採集、使用必须依法徵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资讯的採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社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资讯,并作为出入社区唯一验证方式,违反「告知同意」原则。不能以智慧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最高法称,此外,处理未成年人人脸资讯,须徵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资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大陆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资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资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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