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姓男子今年4月持辣椒水、铁棍在士林地检署大门口,趁68岁王姓妇人、郭姓律师进入侦查大楼,攻击王妇后溅血,随后自行逃往兰雅派出所自首,士林地院审结,认为郭男曾入监服刑,再度犯案显见对刑罚的反应能力薄弱,但因符合自首条件,先加后减后,依伤害罪判处徒刑7月,可上诉。
26岁谢男,曾因赌博、妨害自由、枪炮等罪入监服刑,2019年3月假释出狱,今年4月19日上午10点43分,持铁棍殴伤王妇,导致左侧胫骨骨折,左眼被辣椒水灼伤,经送医救治后至今尚未痊癒。
谢男犯案后,就近到中山北路的兰雅派出所自首,并拿出辣椒水、铁棍,坦承临时起意,但检警依数位鑑识,还原谢男手机,发现有王妇本人、当天乘坐轿车的照片,但谢男坚不吐实,不愿说出其他共犯是谁。
法院审决,谢男与王妇素不相识,竟无视法纪,在士林地检署侦查大楼门口殴伤王妇,犯后虽坦仍犯行,但对动机却避重就轻,迄今未吐实,王妇因不知何故遭殴而惶惶不安,不想与谢男和解,并建请法院从重量刑。
判决指出,谢男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符合自首减刑条件,依法先加后减,判处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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