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台藏人嘎玛赐莱、仁青曲仲、贝玛卓玛等3人在2017年遭移民署以违反移民法作成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他们声请暂时权利保护,去年获裁准在本案诉讼裁判确定前暂时居留台湾,本案诉讼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辩论终结,8月19日宣判。
嘎玛赐莱等人主张,他们在2002年首次来台,后来出境又陆续到台湾,以可停留60天不可延期之弘法事由停留签证入国,停留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后来他们向移民署提交疑似无国籍人民之身分与居留资料检视表,表示自己证照为偽造,属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
他们申请居留许可,移民署函请前蒙藏委员会(2017年裁撤,业务由文化部、外交部与大陆委员会承接)确认他们藏族身分,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及声请停止执行,主张移民署依让他们居留在台湾。
停止执行部分,去年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藏人之处境为国际社会所公知,3人如果是无尼泊尔国籍之人,纵使可以送回尼泊尔,则其亦因系无国籍之人,尼泊尔政府不会对其施以公民之保护,可能会被遣送回西藏或其他地区,将对其发生重大之损害。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嘎玛赐莱3人有请求暂时居留假处分之必要,准许假处分声请,在本案裁判确定前,暂时居留。至于本案诉讼部分,北高行订于8月1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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