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詹姓女子在新北市骑车违规红灯左转遭潘姓员警拦检举发,她不满骂对方「遇到鬼」,新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务员罪判处拘役10天,可易科罚金,她提上诉,辩称「鬼」可以有很多种意思,「魔鬼身材」是说人家很性感,台湾高等法院不採信她的辩词,驳回定谳。
詹女辩称,「鬼」可以有很多种意思,例如「魔鬼身材」是说人家很性感,鬼也可以说很「机灵」、「聪明」,她没有侮辱员警的意思等语。
但高院认为,「鬼」字或指死后之灵魂,如「鬼魂」、「鬼怪」、「有钱能使鬼推磨」,或有某种嗜好、行为或癖性不好者之称,如「酒鬼」、「赌鬼」、「小气鬼」、「冒失鬼」,或指诡计、噱头,如「搞鬼」,而「见鬼」一词,则比喻离奇古怪或毁灭死亡。
高院指出,詹女说「遇到鬼」,并表明潘姓员警是「鬼」,属负面评价之字眼,具有轻蔑、嘲讽、使人难堪、贬抑他人人格之意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难堪或不快,且潘表示正在执行公务,她仍继续表示「遇到鬼」,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高院指出,詹女不断表示自己很衰「遇到鬼」,充满不满之语气,显无称讚潘男「机灵」、「聪明」之意,是她的辩解是事后卸责之词,委无可採,驳回上诉,判她役10天,可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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