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廖姓法警不满北检不核发前年6月12日加班费,提起行政诉讼,台北地院判廖胜诉,北检应就廖的加班费案,另作为适当处分。案经上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廖值勤的15小时,6小时得请领加班费1314元,另9小时补休4小时,判北检应补发加班费1314元及补休4小时,北检败诉确定。
廖主张,他2019年6月12日下午5点半到次日上午8点半服勤15小时,签请核发6小时加班费、9小时值勤费共1944元,但北检仅将他值庭、戒护人犯时间认定为加班,处理其他法警事务、长官交办事项,却只给每小时70元值勤费,他向保训会提復审被驳后,提起行政诉讼。
廖认为,北检未将他替内勤检察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列入,包括调印通缉书、送卷给书记官,庭毕时间也非加班结束时间,开庭结束他得处理人犯开释、关闭候讯室设施、电源,当天也更换因解送人犯入监而淋湿的制服,要求北检给付6小时加班费。北检则抗辩,廖当天除加班3小时外,其余期间在值勤处所待命,难认定为加班,只能核发值勤费。
北院行政庭认为,法警职务范围并不以开庭或值庭为限,但仅穿法警制服待命、更换淋湿的制服等,不认为是执行职务,因此认定廖加班5小时、值勤10小时。要求北检依照判决法律见解,另对廖作出适法处分。
北检及廖员均不服,提起上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适用法规不当的违误,依照法警值勤实施原则,廖员前年6月12日夜间值勤15小时,其中6小时得请领加班费6小时共1314元,另9小时应核给补休4小时,判决北检应重新作成核给廖员加班费1314元及补休4小时的行政处分,另廖员请求给付超勤补偿的迟延利息部分,因无理由,予以驳回。全案因不得上诉而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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