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姓男子在新店某骑楼违规摆摊,1年内被检举29次,新店警分局总共开罚4万3500元。夏男提告抗罚,主张摆摊地点是「庇廊」而非骑楼,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不採信,仍认定他违规,但发现警方误认其中18张逾期,开错金额,遂判决撤销超过部分5400元,可上诉。
夏男在新北市某骑楼摆麵摊,去年5月到今年4月间一直被民眾检举,新店警分局认定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总共开出29张1500元罚单,罚锾总金额达4万3500元。夏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抗罚。
夏男主张,他在该处摆麵摊维生已经6年,去年5月才突然接获举发通知单,让他觉得很困惑。他的摊位上方并无楼层覆盖,只有遮蔽物,应属于「住宅用地之庇廊」而非骑楼,警方忽视法律的明确,笼统地将骑楼涵盖庇廊,而扩大处罚范围,原处分已不合法。
夏男强调,他摆摊的地点并无公告禁止设摊,且有「维持人车通行之顺畅」,另经新北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新店区公所共同会勘后,该地点为「空地」,且座落在私人土地,而非道路,不可使用《道交条例》处罚。
新店警分局抗辩,骑楼与庇廊均指建筑物地面层外墙面至道路境界线间的空间,空间及功能并无差异,因此习惯上统称为骑楼,现行法规并无「庇廊」一词,且该处属于市府骑楼整平计划的一部分,供不特定人来往通行已达30年以上,应属「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夏男确实违规。
法官採认警方的答辩,就算夏男在私人土地摆摊,并已取得地主同意,但为兼顾公益,私人财产利益必须有特别的牺牲,原处分认定夏男违规,并无违误。
不过,根据《道交条例》裁罚基准表,违规摆摊部分,逾期30日内缴纳罚锾才开罚1500元,夏男有就其中18张罚单及时到案陈述意见,不能算他逾期,应只罚1200元,法官遂判决撤销超过部分共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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