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第1057条规范,夫妻离婚时请求赡养费的条件,限于要赡养费的一方不能有过失责任,且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赡养费。为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与实际需求,行政院会明日拟通过「民法亲属篇」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删除请求人必须无过失及裁判离婚的两个要件。

为通盘检讨赡养费制度,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29号一般性建议的意旨及社会实际需求,法务部提报「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会明将讨论后拍板。

此次修法草案,将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的要件予以删除;明定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

同时,草案明定赡养费的给付程度,应依「赡养权利人之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而为权衡;另外,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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