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子萱萱(化名),2019年9月在台中市骑机车被员警认定闯红灯,当场开单举发,之后没在期限内到案,被加重处罚2700元、记违规点数3点。眼尖的萱萱发现裁决书上面记载违规车辆是「汽车」,且警方也无证据证明她闯红灯,提起行政诉讼。高雄地院审理认为,路口监视器画面因超过时间被洗掉,员警职务报告也没描述举发过程,事证不足,撤销罚单。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萱萱2019年9月11日20时19分许骑着机车,在台中市中区三民路、成功路口,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员警认定闯红灯,当场开出举发通知单。而萱萱未于期限内到案,也没提出陈述,因此被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新臺币27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

萱萱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她主张当时所骑的是普通重型机车,并非裁决书所载的「汽车」;加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她有闯红灯行为,不能单凭员警说法就认定违规,要求处罚撤销。

高雄市交通局则反驳,《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中规定汽车是「指在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包括机车)。」处罚条例所称的「汽车驾驶人」亦包括机车驾驶人。而萱萱今年才申诉并要求影像佐证,经职调阅路口监视器画面显示早已覆盖故无法提供前年违规时影像,且刘女自己也在告发单签名。且以一般执勤巡逻员警之专业训练,误判之可能性极低,员警应不致有所误认。

不过法官认为,交通局如果认为萱萱有闯红灯的违规行为,应该负起积极举证之责,但却提不出来,判决原处分撤销。可上诉。

#萱萱 #闯红灯 #违规 #员警 #270